首先是新聞報導有提到
有某甲在網路或者其他通路買到一片動畫光碟,然後這張光碟本身是盜版的(某甲購買的時候不知情);接著在看完的狀況下,某甲再把它賣出,如果是正版,當然沒啥問題,可是這屬於販賣盜版的行為,所以有出版商就提出告訴。即使他在得知這對方真的不是盜版商人,它還是會堅持提告,真是心態可議,某甲可能為了息事寧人的狀況下,目出數十萬的賠償,本身還可能比這張光碟可以賣得的利潤還高。聽說有出版商很喜歡這樣作~
這就牽扯到,到底何者是對的?如果一般消費者辨識不出真假,不小心再把它拿出去交易,這樣也犯法的話,本身似乎太過苛責,舉例來說,如果一般人辨識不出假鈔再把它拿去消費,存款,那麼是否也是要國家單位提告呢?何者合法?何者合理?
再者說到翻譯字幕
很多人喜歡看外國影片,尤其是日文,但是看不懂中文的很多,中文出版商對於這部份又是愛理不理(因為有些作品沒$賺),所以就直接輸入不翻譯等等;網路上有人就發起了中文的翻譯字幕的念頭,可是這部份似乎犯法了,單單就翻譯字幕檔案的部份(本身不涉及散播動畫檔案)
因為這部份的權利似乎是給了出版商,可是在出版商的曖昧態度下,有好些人只能享受到"半部"作品,對於這些人翻譯的權利似乎被"剝奪"?何者合理,何者合法?
最後講到DVD分區的問題
DVD被全球劃分成數個區塊,然後每個區塊有他自己代號,一般來說你只能用對應的區號的解碼器(不論軟體、硬體),解開那一區塊代碼的影片,軟、硬體製作商應該也是被要求對於每個區碼付出相對應的權利金。
以一般的狀況來說,一個地區的解碼器,大部分只有為了該部份設計(軟、硬體廠商,為了賺錢),問題來囉,你在亞洲買了一個DVD,到美洲國家,你可能需要在買一塊,結果幾乎相同的作品,竟然要購買五塊相同的片子?何者合理?何者合法?
在考慮合法、合理等等事情中間的時候,似乎還參雜著商人利益的裝飾,真叫人有點不知所措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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